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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林控互联网平台有限公司林地林木资产评估机构库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4-04-28 浏览:7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广西林控互联网平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林控平台”)林地林木资产评估机构库,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涉及林地林木资产评估机构库的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资产评估机构库入库条件

第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库(以下简称“机构库”)、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入库条件如下: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经广西区内工商注册设立,具备法人资格和非法人资格;具有广西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公告》,可通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官方网站进行查询;具备固定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二)公司制或合伙制机构应当有8名(含)以上资产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或合伙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或合伙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为2名的,2名股东或者合伙人都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注册资本或合伙人认缴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分支机构应是广西区内设立的且有8名(含)以上资产评估师,同时须有设立方授权其经营和承担责任范围的书面证明。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只能以其中一方名义进行申报。

以上所称资产评估师是指取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发的《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并经年检合格的评估专业人员。

(三)具备林地林木资产评估能力及从业经验。近3年以来有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林地林木资产评估业绩。

(四)机构信誉良好。近3年以来没有被财政主管部门、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处罚、惩戒及其他机构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在承担资产评估(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林地林木资产评估)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评估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两年内没有被广西林控平台取消入库资格的记录。

(五)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同时申报入库。

(六)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申报入库的评估机构,应向广西林控平台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报表(含承诺函)。

(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验)。分支机构还须提供设立方授权其经营和承担责任范围的书面证明。

(三)机构备案公告复印件(原件核验)。

(四)固定办公场所证明(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

(五)最近年度年检合格的资产评估师和当年新注册的资产评估师明细表及资产评估师的《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复印件(原件核验)。登记卡上单位名称应与申报机构一致。

(六)评估机构为执业人员连续3个月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退休返聘人员须提供资产评估机构与其签署的劳务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

(七)股东或合伙人明细表,注明持股比例,其中为评估师的也须注明(注明的数量要求为三分之二以上股东或合伙人;股东或者合伙人为2名的,则需全部注明)。

(八)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为非失信被执行人的证明材料(通过“信用中国”指定网站-个人信用-失信被执行人查询后截图盖章)。

(九)近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林地林木资产评估业绩证明材料(含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行业管理平台备案记录、委托资产评估合同等)。

(十)提供《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单位会员信用信息记录》,记录中无股东或合伙人近3年内不良从业信用信息记录,重点包括是否存在不良记录(含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行政监管措施等),以及评估机构执业过程中的良好记录(含纳税情况、履约情况、各类荣誉信息等)。

(十一)上一年度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决算报表。

(十二)广西林控平台要求提供的或者评估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资产评估机构库入库

第四条 广西林控平台从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中选取征集公告所要求数量的机构作为机构库预备机构,其余的作为备选库预备机构。广西林控平台在指定网站公示机构库预备机构名单和备选库预备机构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若收到异议的,广西林控平台对异议进行核实及处理。

第五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机构库预备机构须在公示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入库保证金并与广西林控平台签署机构库入库合同,逾期未按要求签署机构库入库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库资格。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备选库预备机构须在公示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与广西林控平台签署备选库入库合同,逾期未按要求签署备选库入库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库资格。

第六条 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只能以申报机构的名义签署入库合同。

第七条 完成入库合同签署后,广西林控平台在指定网站公布机构库名单和备选库名单。

资产评估机构抽取

广西林控平台根据委托方(指与广西林控平台签署服务合同的林地林木收购方)要求,在机构库中随机抽取评估机构作为服务方。被抽取的评估机构不再放回机构库中,待机构库中的评估机构抽取完毕后,所有的评估机构再重新放回机构库中,参加新一轮抽取,循环使用。

 服务方应及时与委托方签署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合同。若服务方逾期未按要求与委托方签署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合同的,视为其放弃服务方资格,其入库保证金归委托方所有,广西林控平台重新机构库中随机抽取评估机构作为新的服务方。

第十条 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只能以申报机构的名义签署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合同。

资产评估机构库管理

第十 广西林控平台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机构库和备选库进行更新、充实、调整、取消等管理

十二 资产评估机构库更新为动态更新。当资产评估机构库已入库的评估机构数量不足15家时,广西林控平台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适时通过随机抽选的方式,从备选库中抽取资产评估机构补足机构库。当备选库评估机构数量不足以补足资产评估机构库时,广西林控平台根据需要公开征集进入评估机构库的评估机构。广西林控平台在官方网站发布更新公告。

第十 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的,广西林控平台有权暂停其抽取资格

(一)资产评估报告存在重大评估问题。

(二)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不诚信行为。

(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或委托方主管部门、广西林控平台认为应当暂停抽取资格的情形。

第十 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的,广西林控平台有权取消其入库资格:

(一)进入备选库后入选机构库,逾期未按要求签署机构库入库合同。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委托方商业秘密。

(三)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五)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六)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

(七)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八)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九)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不符合财政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资产评估准则》规定要求。

(十)资产评估报告被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专家评审会、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相关部门)出具存在重大评估问题的书面意见。

(十一)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

(十二)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三)评估机构或执业人员因执业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评估机构或机构执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及行政监管措施等。

(十五)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业务调整等原因导致评估机构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格资质条件。

(十六)因涉及本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评估机构信息发生变更情形,未按要求报告广西林控平台。

(十七)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或委托方主管部门、广西林控平台认为应当取消入库资格的情形。

第十 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其入库资格并对入库保证金作处理:

(一)申报入库时及入库后提供虚假资料的,其入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归广西林控平台所有。

(二)被抽取后未按要求与委托方签署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合同的,其入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归委托方所有。

第十 入库的评估机构应当向广西林控平台报告本机构重大事项信息:

(一)评估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资质、主营业务范围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评估机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广西林控平台。

(二)执业人员变更后不符合入库条件的,评估机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广西林控平台。

(三)评估机构发生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事项或违反入库合同约定事项的,应当在10日内向广西林控平台书面告知有关情况。

第十 已入库的评估机构因自身原因需退出机构库或备选库的,应当书面告知广西林控平台,双方根据有关规定解除入库合同。

第七章 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 资产评估服务费收费不得高于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根据桂价费函〔2012〕772号)。

第八章 附则

十九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广西林控平台。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根据桂价费函〔2012〕772号)

 


附件

 

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桂价费函〔2012〕772号)